根据《珠海市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珠人社〔2013〕190号)规定,市人社局对3名符合申请2015年度(下半年)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名单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5日起,至8月15日止。
一、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
在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在企业须在《2014年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培育企业目录》中的企业(含“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引进人才。具体为四类对象:第一类,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第二类,“211工程”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第三类,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第四类,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首次申请年龄条件为:
1.取得学士学位人员的未满26周岁;
2.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的未满31周岁;
3.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和高技能人才的未满36周岁。
(年龄条件以2016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三)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未享受过我市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2.截止2016年1月1日,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所在企业未安排住房;
3.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出售过房产。
二、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1.具有学士学位的,或属于高技能人才的,300元/月;
2.具有硕士学位的,600元/月;
3.具有博士学位的,1000元/月。
三、可享受租房补贴的月份计算
补贴周期:2015年7月- 12月。
计算周期:1、租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以首次购买社会保险起始时间为准。例如: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发放5个月租房补贴(2015年8月- 2015年12月)。如申报人本年度7-10月在重点培育企业工作,10月后离职又不在其他重点培育企业工作的,发放7-10月的补贴。2、申请人在计算周期内结婚的,且配偶已购房的,补贴计算周期从7月至结婚前一个月止(如申请人2015年10月结婚,其配偶已购房的,可申请2015年7月-9月的租房补贴)。
四、受理举报、投诉方式
公示期间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电话、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审核部门提出。
电话:0756-2120211、2128219;
电子邮箱:1255294248@qq.com;
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市人社局801-2室,收件人:叶先生,电话:2128219。
五、违规处理方式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本次及今后申请资格。企业故意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申请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附件:2015年度(下半年)珠海市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补充)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