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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7387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 号)同时废止。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告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1228

 

 

 

 

 

 


附件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区域

土地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市辖区

一级

下述道路围成的范围:粤海东路-桂花南路-昌盛路-桂花南路-国防公路-拱北联检大楼-拱北湾海岸线-情侣南路-粤海东路。

10

5

 

二级

拱北街道办(一级地除外,含通过桥、堤与陆地相连的岛屿,包括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吉大街道办、香湾街道办、翠香街道办、狮山街道办、梅华街道办、前山街道办、湾仔街道办、南屏镇(洪湾社区、红东社区除外)。

8

4

 

三级

横琴新区。

6

3

 

唐家湾镇、南屏镇的洪湾社区及红东社区。

 

四级

红旗镇、三灶镇、井岸镇、白蕉镇(除原六乡镇范围外)、白藤街道办。

4

2

 

五级

桂山镇、担杆镇、万山镇、平沙镇、南水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和白蕉镇原六乡镇范围(不含桥、堤与陆地相连的岛屿),市以上政府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土地适用税额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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