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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122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珠人社〔2017329号)(ZBGS—2017—033(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目的和必要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规定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和缴费系数分档次确定办法。因此,及时制定和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形势和社会稳定,出台本《通知》是贯彻落实有关国家、省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必然要求,也是降低企业负担的迫切要求。

二、我市开始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时间?

答:《通知》规定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71日起实施。

三、《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适用对象是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

四、个人是否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答:失业保险缴费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的费率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五、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有结余;

(二)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第(二)款中当年度是指一个社保年度,即上年度71日到当年630日。

六、不具备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时怎么办?

答:《通知》规定了退出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不具备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七、什么是基准费率?

答:按照粤人社发〔201313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为0.8%。国家和省对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八、什么是缴费系数?

答: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二)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等于140%,以及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含当年新参保登记单位)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九、什么是失业保险申领率?

答: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十、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如何确定?

答: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为前五年各年度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平均值。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为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十一、如何计算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失业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每人只计算一次。

十二、如何计算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答: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十三、单位或个人对纳入失业保险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公示有异议怎么办?

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5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十四、不享受浮动费率政策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享受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一)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二)存在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被依法处罚的;

(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的;

(四)用人单位瞒报缴费工资或少报、漏报参保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用人单位对未依法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

答:用人单位认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相关链接: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